鉴定流程

医患纠纷的电子病历真实性鉴定

我们让电子病历“开口说话”

        篡改病历是激化医患矛盾的一个重要因素,鉴定病历真伪、还原事实真相、破解医患纠纷、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是我们司法鉴定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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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了《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电子病历应用规范》),该规范将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电子病历作为规范化、程序化的电子证据,与纸质病历一样成为了独立的病历类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根据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63条新增“电子数据”作为新的民事证据种类,电子数据成为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必须要审查判断的证据类型。在医疗纠纷中法官也可通过“司法鉴定人”提供的专业性意见,综合对电子病历的证据属性进行认定。湖北诚实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面向全国开展医疗纠纷的电子病历真实性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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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病历真实性和完整性存在问题,由此导致的不利诉讼后果应当由被告医院承担。因为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医疗纠纷案件鉴定材料是由医疗机构保管,当医疗机构提供的材料不真实或者不完整,会影响鉴定的公正性,那么则视为医疗机构拒不提供相关鉴定材料,由此导致鉴定无法进行、医疗过失及责任认定无法通过专业机构及专业人士进行评估,由此认为医疗机构无法完整侵权责任要求的举证责任,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同时该规定第二条也明确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如果法院认定医疗机构存在伪造或篡改病历,电子病历不真实医疗机构可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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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技术还原真相,用专业维护公正

本所简介

      湖北诚实计算机司法鉴定所是通过国家司法部能力验证,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注册专业从事计算机、电子数据类司法鉴定的第三方独立检测机构(许可证号:420210218),已经通过CNAS国家级实验室认可(证书号为:CNAS L8462),所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书与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在国际上60多个国家互认。本所面向全国开展与计算机、电子数据、网络通信有关的技术鉴定、技术测试、技术认定、技术判断、技术分析、技术评估和技术咨询等司法鉴定与检验检测服务。

本所现有司法鉴定人11名,其中计算机类博士3人,硕士5人,高级工程师10人;鉴定所先后荣获过湖北省司法系统先进单位和全国司法先进个人,连续多年在司法鉴定行业大比武与司法部能力验证荣获“满意”的结果。

业务介绍

     本所面向全国开展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电子数据恢复、调查取证;软件知识产权纠纷中相似性鉴定;网络购物维权调查取证保全鉴定;电子病历数据库的真实性鉴定;出具合法有效的鉴定报告书。

能力验证连续多年都是“满意,2016年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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