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司法部《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制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6]6 号)司法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制定 相关工作的通知 (2016年1月28日 司办通[2016]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4月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五条关于司法鉴定收费的规定修订为: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根据《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要求,为认真做好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制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合理制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司法鉴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对健全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影响。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组织精干力量,加强与价格主管部门沟通协调,主动发挥作用,认真做好有关工作。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握好作为诉讼当事人、委托方、鉴定机构的平衡者的角色定位,确保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既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社会承受能力,又有利于推动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司法鉴定地方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关于加强有关专业服务收费和教材价格管理的通知》(2016年1月5日印发)要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出台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 在制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工作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司法机关、鉴定机构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要根据成本等各方面因素,结合不同类别鉴定活动的特点,合理确定收费形式、科学制定收费标准。 总结司法鉴定收费工作实践经验,以项目为基础、按项目收费是司法鉴定收费的主要形式之一。为便于各地参照统一的司法鉴定项目制定收费标准,我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见附件),供各地在制定司法鉴定项目的收费标准时参考使用。 部分鉴定项目鉴定费用高、收费不规范是近年来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个突出问题。各地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鉴定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乱收费、多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确保鉴定机构依法、合理、诚信、公开收取鉴定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附件:1.《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 2.《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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