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三大诉讼法确立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对提高鉴定意见的质量,改革庭审方式和证据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伴随着科学的日益进步,社会分工的逐步细化,致使各行各业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人们所能了解和掌握的知识和技能越来越精细。司法工作人员,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掌握各领域的专业知识,但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遭遇到诸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环境污染纠纷、产品质量纠纷、医疗纠纷等案件,这些案件所争议的事实往往都与专业知识、科技手段密切相关,而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通常也都不具有诉讼中所需的专业知识,无法对案件中涉及的专门知识的证据进行质证认证,法官无法通过一般常识和经验对事实进行判断。为了发现案件事实,解决矛盾纠纷,实现司法公正,必须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即专家辅助人的帮助。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并不矛盾,而是相得益彰。专家辅助人制度,对于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审判的公信力,有效帮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提高司法审判的效率与公正,有效避免错案的发生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践行专家辅助人制度已经成为现代诉讼发展的客观要求。